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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09: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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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城区道路通行能力,缓解早晚高峰道路拥堵现状,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群众出行安全,经研究并与有关方面协商,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组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时间
自2022年1月17日零时起实施。
二、调整范围
所有机动车辆。
三、调整方案
1. 仅可上行路段:原罐头厂道路、原水泥厂道路。
2. 仅可下行路段:河堡街往乌江西路、乌江明珠上方岔路口往乌江西路。
3. 双向通行路段:绍庆广场连接道。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特此通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8日
(来源:苗乡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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