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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2 11: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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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彭某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乌江万足段增殖放流12000余尾鱼苗,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
据悉,去年7月,彭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了渔业资源,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为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该案承办检察官对彭某释法说理,强调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在相关部门的见证下,涉案当事人彭某与县农业农村委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根据协议,由彭某出资购买12000余尾鱼苗放流。
此次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既依法惩处了非法捕捞行为,也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在加大打击刑事犯罪力度的同时,加大生态修复的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贯彻落实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加大社会法制的宣传力度。
(来源:苗乡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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