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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5 09: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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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客户端消息,6月14日,江北区法院发布《家事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9年至今,该院共审结离婚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2198件。其中,女性主动提出离婚诉讼占比较高,占全部离婚案件数量的72.3%,且“再婚再离”现象较为突出。
2019年以来,江北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共受理家事案件3311件,审结3122件。
“我们通过对近三年部分典型家事案件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江北法院相关负责人说,近三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数量的72.3%。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也以女性为主,在该院受理的3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除4件的申请人为男性外,其余案件申请人均为女性。
“这与女性自我意识越来越强,整体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对女性保护力度增大等因素密不可分。”该负责人说,同时,该类案件“再婚再离”现象较为突出。
在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再婚夫妻离婚案件占全部离婚纠纷案件数量的43%。
“再婚再离”现象多发生在50岁以上的中老年夫妻间,诉请理由包括婚后家庭关系不和睦,共同财产使用存在争议,或与婚前已生育子女关系存在矛盾。
“我们还发现,案件中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该负责人介绍,在2021年全年受理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有54起案件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同比增幅为17.39%。
同时,由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调整,夫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涉入夫妻财产分割意愿日益强烈。
“综合分析来看,随着许多家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程度越来越高,离婚纠纷中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很可能影响夫妻之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因此,债权人运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防止债务人利用离婚诉讼实施转移资金、产权等逃债行为,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机制。
新闻多一点》》
法官建议:离婚财产纠纷应注意收集证据
家事类纠纷关涉民生,社会影响大。6月14日,江北区法院梳理出了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
江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大多数当事人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对协商内容未及时通过书面证据固定下来,或者对已形成的证据未妥善保管,导致诉讼中举证困难,以致于个**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承担较高的败诉风险。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三:一是新发现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当事人遗漏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后新发现一方转移、隐瞒未分割的共同财产部分,即单方隐匿共同财产;二是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未及时进行实际分割,一方当事人不诚信履约,导致离婚后双方矛盾加大。三是反悔离婚协议。随时间流逝,不动产、股票等协议财产价值上涨,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
对此,法官建议:要注意两个重要时间节点。一是离婚前,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慎重,对于一些比较细节的问题,可通过查询法律规定或者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引起更多不必要的纠纷。二是离婚后,新发现财产应注意在法律规定时间提起诉讼,不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正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老年人再婚”易引发关联性家事纠纷
随着社会婚恋观的更迭、养老方式的改变,老年人再婚的社会接受度普遍提高。
“老年人再婚人群的年龄往往较大,包括丧偶后再婚、离婚后再婚等情形。”该负责人说,再婚前双方均积累一定财产,且已生育子女的情况占比较多,家庭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部分老年人再婚人群法治意识淡薄,未能在婚前梳理好个人财产情况,婚后对相关财产的归属易发生纠纷。另一方面,老年人也为避免与各自子女的正面矛盾,常常在身体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才订立遗嘱,或者在医院订立口头遗嘱,遗嘱内容及形式往往具有瑕疵,容易在去世后引发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纠纷。
对此,法官建议:应对婚前财产作清晰的梳理,并在来源上对财产作好区分。一是对涉及子女、家庭共有部分及上一段婚姻或故去配偶的遗产遗留部分财产有明晰的划分,尤其是不动产等大额资产的归属,在必要时可以拟定婚前协议。二是对婚后共同财产部分重大支出应保留票据,并注意在身体、精神状况良好时提前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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