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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3 0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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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以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
电话卡、银行卡大家天天都会用到, 有人出钱买你手机卡你卖不卖? 有人出钱租你的银行卡你租不租? 你知道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的后果是什么吗?
近期,我市侦破多起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为诈骗分子提供服务“赚钱”的案件,他们糊涂地认为自己找到了“发财门路”,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危害不容小觑!
市民凌某以图财为目的,明知自己贩卖的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多次收购和贩卖电话卡,每张电话卡获利30—50元不等,并从中实际取得违法收入6800余元。最后,凌某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年初,市民向某将自己实名办理的电话卡以50元一天的价格出借给他人。在知晓电话卡会用于从事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某未注销电话卡,放任犯罪活动发生。其名下4张电话卡在全国涉及3起诈骗案,涉案金额共计15万余元。目前向某已被执行电信网络诈骗电话用户黑名单管控。
市民秦某、廖某、温某等15人明知上家在实施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为图财,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组织何某某、熊某等人的银行卡共计84张用于帮助转移赃款,涉嫌转移赃款流水共计800余万元,获利10余万元。秦某、廖某、温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不等,判处罚金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
市民李某在明知银行卡是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线下资金过账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和母亲石某的银行卡以2500元一套贩卖给犯罪嫌疑人丁某超,丁某超再以4000元价格贩卖给上级诈骗团伙。最后李某前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任何非法收购、出租、出售“两卡”的 都是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朋友们以例为鉴,增强防范意识,切不可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仍有手机卡、银行卡在他人手中的,请尽快到相关营业网点、开户银行注销手机号和银行卡。一定要管理好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轻易被网络上的利润所诱惑;重拳出击,全面整治,对相关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追究到底! (来源:重庆刑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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