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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4: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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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查处过的驾驶人应痛定思痛,深刻吸取教训遵法守规。然而,总有少部分驾驶人总是心怀侥幸,以身试法。近日,彭水县交巡警大队为推进夏季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集中开展酒驾醉驾集中整治,查获两起“二次酒驾”违法行为。
2022年9月10日晚20时许,交巡警大队靛水公巡中队在靛水张家坝路段开展夜查酒驾行动,对过往车辆进行逐一检查,一辆号牌为渝AX**5J小轿车正朝检查点驶来,突然降低了车速,这一异常举动引起了执勤民警的注意,于是立即将车拦下进行检查。 驾驶人打开车窗时一股刺鼻的酒气扑鼻而来,疑似喝酒了。随即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5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在对驾驶人龙某某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龙某某在2019年12月6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巡警处罚过,次属于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时隔一个半小时,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HG**58小轿车同样在张家坝路口被交巡警查获,经酒精测试结果为66mg/100ml,同样民警在核查张某某身份信息时发现,张某某也曾在2019年11月2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巡警处罚过,张某某也属于二次饮酒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驾驶人龙某某、张某某将被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交巡警提示:“二次酒驾”没有时间间隔标准,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在以后任何时间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都属“二次酒驾”。
下一步,彭水公安将继续大力开展夏季突出违法整治“百日行动”,请广大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勿存侥幸心理,不要以身试法。
(来源:平安彭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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