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2-9-28 10: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提前交卷的学生常处于无序状态 易发生人身损害事件
近日 彭水法院审结一起因提前交卷后 两学生相撞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判决学校承担管理责任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陈某某、李某某皆系在校五年级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试提前交卷后,陈某某在走廊快速奔跑,李某某抱着课本从另一侧走廊慢跑至转角处时,由于转角处视线受限,最终二人在转角处相撞,造成李某某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虽然发生在提前交卷后,看似脱离老师管理,但仍属于上课期间,上课期间应当属于学校严格管控期间,学校应当确保该时间段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本次事故发生时没有老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奔跑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制止,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前交卷后,仍属于上课期间,不能成为管理的真空期,学校应当尽到管理责任。 (来源:彭水县法院)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