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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水法院审结两学生相撞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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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9-28 10: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在校读书经常遇到考试提前交卷的情形

    提前交卷的学生常处于无序状态

    易发生人身损害事件


    近日

    彭水法院审结一起因提前交卷后

    两学生相撞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判决学校承担管理责任

    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陈某某、李某某皆系在校五年级学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试提前交卷后,陈某某在走廊快速奔跑,李某某抱着课本从另一侧走廊慢跑至转角处时,由于转角处视线受限,最终二人在转角处相撞,造成李某某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彭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虽然发生在提前交卷后,看似脱离老师管理,但仍属于上课期间,上课期间应当属于学校严格管控期间,学校应当确保该时间段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本次事故发生时没有老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管理,奔跑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制止,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提前交卷后,仍属于上课期间,不能成为管理的真空期,学校应当尽到管理责任。




    (来源:彭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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