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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2 1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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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彭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了一件合伙合同纠纷案 在执行法官连续两天的耐心调解下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达成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当庭兑现了30万元 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余某某在担任衡阳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余某某于2014年8月退股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衡阳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名义承包了某项目的劳务,并与案外人玉泉区某建材经销部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因未按时支付租金,玉泉区某建材经销部将衡阳某建筑劳务公司起诉至法院。
后余某某向衡阳某建筑劳务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承诺2012年衡阳某建筑劳务公司与玉泉区某建材经销部签订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租赁费用由其本人负责,跟衡阳某建筑劳务公司无关,同时约定了具体的履行时间,未按约履行的后果由被告余某某承担。
之后,余某某未按期履行,被玉泉区某建材经销部起诉,并判处衡阳某建设劳务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衡阳某建设劳务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某某。
执行中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经通知一直未到庭,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始终逃避执行,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 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 说被执行人余某某现人在老家
在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带着执行干警经过2小时车程,赶到被执行人老家所在地,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某的亲戚结婚正在办酒席。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让其他在场宾客叫来了余某某,再将其带回法院,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
回到县城后,执行法官先将被执行人送医进行拘留体检,体检完毕已是下午6点,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双方当事人对本金部分的履行没有争议,但对于利息部分的具体金额双方差距较大,因为本案时间跨度大,利息部分计算后高达100多万元;在经过三个小时的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初步的意见,被执行人现场支付15万元,申请人同意让被执行人先回家参加次日亲戚的婚礼,然后在第三天上午在到庭继续进行协商。
第三天上午十点,双方当事人准时到庭继续协商,但利息部分的金额仍未能达成一致。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剖析双方争议焦点,释法明理,讲明利弊,终于使得利息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再次当庭兑现了15万元。
(来源:彭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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