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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水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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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18 09: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日,我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出现反弹。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持生活必需品、防疫物资等商品市场价格秩序平稳,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六、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重庆市彭水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7日


    (来源:苗乡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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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11-20 17:11: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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