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 官方微信
    微信公众号 添加方式:
    1:搜索微信号(888888
    2:扫描左侧二维码
  • 手机访问
  • 彭水同城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快捷登录

    查看: 5663|回复: 0

    彭水自治县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复制链接]

    1111

    主题

    107

    回帖

    4113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4113
    发表于 2023-6-28 08: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倡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城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彭水自治县老城区:金益烟草公司—彭水中学—体育馆—乌江明珠酒店—两江行政办公大楼—外河坝客运站—黔龙阳光国际小区—青龙小学—彭水二小—金山广场—香江豪园小区—汉关路—山谷公园—豆芽湾—森林希望小学—乌江三桥—彭水三中—彭水三小,以上各点周边城市建成区。
            彭水自治县新城区:九黎城—公安大楼沿线的城市建成区。
            以上区域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划分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养犬人应定期为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及时发放养犬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四、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束犬链(绳),攻击性犬、烈性犬出户应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
            五、重点管理区内,携犬人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不得破坏环境卫生。
            六、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
            七、违反犬只免疫、登记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违反携犬出户相应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请广大市民自觉依法文明养犬,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6月1日《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后,有关执法管理措施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8日
    (来源:平安彭水)
    [url=http://www.pstcw.net/plugin.php?id=fn_house][/url]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彭水同城政务发布助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官方微博:

    联系电话:

    023-78455338

    官方公众号:

    官方微信

    手机APP下载:

    官方微信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网警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24302000109号
    渝B2-20200332 | 渝网文(2020)0824-106号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500038211002 号

    QQ法律声明 Archiver 手机版 小黑屋 彭水同城网 渝ICP备14009810号-2 Discuz! X3.4 Licensed Powered by © 2001-202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快速发帖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